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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者:在华韩国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6-08 08:56:00
发布时间:2021-06-08 08:56:00
二、员工持股计划
 
(一)董事会审议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与参与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应当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内部征求意见
 
挂牌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就员工持股计划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如有)发表意见
 
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拟参与对象进行核实,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拟参与对象是否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条件等事项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监事会意见。
 
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四)主办券商核查并出具意见
 
主办券商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监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挂牌公司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董事会审议、征求意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如有)发表意见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不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4个交易日前披露核查意见。
 
(五)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与参与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不同股票来源的业务办理要求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并按照下列要求取得挂牌公司股票:
 
1.以回购股票作为来源
 
以回购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其回购业务办理程序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关于股票回购的相关规定。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划转确认申请表》(附件7)及要求的其他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确认后,挂牌公司应当在取得确认文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划转手续,并在过户完成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过户登记完成公告。
 
2.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购买股票作为来源
 
通过做市、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方式购买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挂牌公司应当每月月末汇总披露一次购买进展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情况。
 
挂牌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全部股票购买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完成公告。
 
3.以股票发行作为来源
 
以股票发行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其办理程序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4.以股东自愿赠与作为来源
 
以股东自愿赠与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挂牌公司应当在相关赠与合同生效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划转确认申请表》(附件7)及要求的其他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确认后,挂牌公司应当在取得确认文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过户完成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过户登记完成公告。股东自愿赠与的股票应当为其所持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七)限售业务办理
 
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有限售安排,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限售安排另有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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