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在华韩国创新中心(KIC中国)!
股权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股权

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在华韩国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5-25 14:59:00
发布时间:2021-05-25 14:59:00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将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渠道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核对、补充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

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项变更的,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其他变更事项的,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四、年度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

五、原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信息填报方式

本办法实施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证监会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原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核对、补充填报。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文),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链接:
http://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1/t20201103_36158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