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表决权差异安排有关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以下简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一、一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等,适用本指南。
《表决权差异安排指引》第五条所称“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可以拥有特别表决权。
(二)适用行业标准的认定
《表决权差异安排指引》第五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公司”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划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标准的公司。
“科技创新公司”的认定标准根据上述标准的调整而进行同步调整。
(三)关于机构投资者的认定
《表决权差异安排指引》第六条所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四)特别标识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特别标识为"W";挂牌公司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特别标识"W"在市场行情及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展示。
挂牌公司应当在其披露公告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公司拟设或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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